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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纪:泄露、扩散、窃取保密内容如何追究党纪责任(违反工作纪律)

来源:cz_admin     发布时间:2018-06-21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以案说纪:

泄露、扩散、窃取保密内容如何追究党纪责任

 

文章源自2017年7月19日中国纪检监察报

 

案情简介

  案例一:李某,党员,某市纪委信访室来信来访接待人员。2016年3月,群众信件举报该市所辖A县副县长张某存在受贿、滥用职权等违纪问题。因李某与张某素有交情,于是,李某打电话给张某,告知其被人举报。之后,在市纪委对张某进行纪律审查时,其交代曾被李某电话告知被人举报。

  案例二:祖某,党员,某市所辖B县县委组织部组织科科长。2016年6月,祖某将县委近期提拔正科级干部的动议告知了县建设局姜某。

处理建议

  李某泄露党组织关于纪律审查工作中应当保密的内容,构成泄露、扩散、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应当保密的内容违纪行为,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李某的党纪责任。

  祖某泄露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中应当保密的内容,构成泄露、扩散、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应当保密的内容违纪行为。同时,祖某构成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违纪行为。祖某的上述两种违纪行为属于法条竞合违纪形态,应以泄露、扩散、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应当保密的内容违纪行为追究祖某的党纪责任。

评析意见

  李某、祖某违犯工作纪律,二人均构成泄露、扩散、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应当保密的内容违纪行为

  泄露、扩散、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应当保密的内容违纪行为,是指泄露、扩散、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行为。

  对于从事组织、人事工作和纪律审查工作的党员干部及其他党员干部不得泄露、扩散、窃取与相关工作应当保密的内容,多项党内法规都有明确规定。

  《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明确规定,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四十九条规定,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禁泄露审查工作情况。《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办案人员应遵守纪律,不准泄露案情。

  在两则案例中,李某泄露党组织关于纪律审查工作中应当保密的内容,祖某泄露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中应当保密的内容,二人均构成泄露、扩散、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应当保密的内容违纪行为,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二人的党纪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关于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犯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上述罪的,依照刑法规定酌情处罚。其中,判断是否情节严重的界定依据,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纪检监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等。因此,当行为人的行为事实符合上述情节严重的界定标准时,就涉嫌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犯罪。如果违纪人员行为触犯《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同时,又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犯罪,在移送司法机关之前,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祖某违犯组织纪律,构成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违纪行为

  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违纪行为,是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情节较轻的行为。

  案例二中,祖某作为县委组织部组织科科长,违反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十项违规行为中的“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相关规定。祖某泄露县委提拔干部的动议,其行为方式构成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违纪行为,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综上,祖某泄露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中应当保密的内容,构成泄露、扩散、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应当保密的内容违纪行为,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同时,祖某泄露县委提拔干部的动议,构成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违纪行为,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追究祖某党纪责任。

  祖某上述两种违纪行为属于法条竞合违纪形态,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即以泄露、扩散、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应当保密的内容违纪行为追究祖某的党纪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