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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司法部解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来源:攀枝花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0-04-10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人社部、司法部解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明确农民工工资拨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央广网北京1月7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9年12月30日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新闻办今天(7日)举行政策吹风会,人社部、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对《条例》的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政策吹风会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义全首先表示,劳动报酬是农民工最基本的权益、最基本的权利。工资支付制度是劳动法律制度体系中的重要部分。张义全介绍:“《条例》突出工作重点,针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拖欠工资这个重点问题来设计。特别是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对集中的工程建设领域,专门设立专章作出了一系列特别规定。”

  

《条例》将实践中成熟有效的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措施,包括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承包单位代发、用工实名制、工资保证金等措施上升为法律规范,同时构建相关机制,压实责任。张义全介绍:“每个使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发放农民工工资;其次是属地责任,《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第三是部门的监管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发改、公安等部门依职责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责。”

  

《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满足施工所需资金安排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规定农民工工资实行专用账户管理,建设单位将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按时单独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人社部劳动保障监察局局长王程分析:“《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开设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银行账户,建设单位从源头上将人工费用从工程款剥离出来,确保人工费优先拨付到位,防止人工费与材料费、管理费等资金混同或者被挤占。”

  

目前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经过总包单位、分包单位,还有包工头等多个环节,容易出现被截留、被克扣。总包代发将解决这个突出问题。王程介绍:“为此,《条例》减少工资支付环节,要求推行分包企业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的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发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确保工资发到本人的手里。”

  

用工实名制是专用账户制、总包代发制实施的基础。人社部法规司司长芮立新分析:“建设单位用农民工之后都要实行实名制管理,把每个农民工的信息录到计算机的系统当中去。所以即使没有书面的合同,但在系统当中有记录了,那么这个问题也就好解决了。在举证比较难的时候,用人单位要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

  

由总包单位按照规定的缴存比例来缴存工资保证金,是预防和解决企业发生欠薪的资金性保障。王程表示:“发生欠薪时,经责令支付而拒不支付或者是无力支付的,由主管部门启用工资保证金予以清偿。为了解决企业负担,《条例》规定,保证金采取差异化的缴存方式,还可以通过金融机构保函来替代。”

  

《条例》明确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促使用人单位履行主体责任。司法部立法三局局长王振江分析:“对违反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禁止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工资,突出对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王振江表示:“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中的一些违法行为还规定了责令项目停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条例》还明确了政府部门监管不到位的责任,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