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财政局行政权力清单(2019年本)
来源:攀枝花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0-03-05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表2-1
序号 |
882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擅自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采购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政府采购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针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以及如何适用法律提出处理意见,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单位印章,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0355 |
表2-2
序号 |
883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开标前泄露标底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针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以及如何适用法律提出处理意见,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单位印章,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0355 |
表2-3
序号 |
884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针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以及如何适用法律提出处理意见,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单位印章,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0355 |
表2-4
序号 |
885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供应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针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以及如何适用法律提出处理意见,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单位印章,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0355 |
表2-5
序号 |
886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1.立案责任:对集中采购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二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针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以及如何适用法律提出处理意见,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单位印章,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规定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公告。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0355 |
表2-6
序号 |
887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购人未依法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依法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规避公开招标,未依法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未依法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未依法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备案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采购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针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以及如何适用法律提出处理意见,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单位印章,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0355 |
表2-7
序号 |
888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定方式实施采购,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未依法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违法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未依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针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以及如何适用法律提出处理意见,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单位印章,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0355 |
表2-8
序号 |
889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从事营利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集中采购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针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以及如何适用法律提出处理意见,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单位印章,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0355 |
表2-9
序号 |
890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购人员不依法回避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采购人员不依法回避,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针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以及如何适用法律提出处理意见,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单位印章,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0355 |
表2-10
序号 |
891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供应商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政府采购供应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 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0355 |
表2-11
序号 |
892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法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供应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针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以及如何适用法律提出处理意见,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单位印章,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0355 |
表2-12
序号 |
893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供应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3.审查责任:对调查取证事实和材料进行审查,对违法事实不成立或依据不充分的取消立案;认定违法事实成立依据充分的依法依程序进行处理。 4.告知责任:对经审查违法事实成立的,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和依据。 5.决定责任:对违法事实成立的,由财政部门依法作出限期改正或警告的行政处罚,或者向其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并建议给予行政处分并通报。 6. 送达责任:对限期改正或警告的处罚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由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处分及通报,应当及时向当事人宣布处理决定和通报。 7. 执行责任:由财政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具体承办和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0355 |
表2-13
序号 |
894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供应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针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以及如何适用法律提出处理意见,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单位印章,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0355 |
表2-14
序号 |
895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针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以及如何适用法律提出处理意见,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单位印章,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0355 |
表2-15
序 号 |
896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针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以及如何适用法律提出处理意见,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单位印章,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0355 |
表2-16
序号 |
897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政府采购专家涉嫌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0355 |
表2-17
序号 |
898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 立案责任: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针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以及如何适用法律提出处理意见,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单位印章,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0355 |
表2-21
序号 |
901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未依法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未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的,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 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0355 |
表2-22
序号 |
902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购人未依法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未依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未依法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采购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针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以及如何适用法律提出处理意见,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单位印章,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0355 |
表2-23
序号 |
903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成交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供应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针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以及如何适用法律提出处理意见,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单位印章,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0355 |
表2-24
序号 |
904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行政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针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以及如何适用法律提出处理意见,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单位印章,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0355 |
表2-25
序号 |
90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检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所列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0355 |
表2-26
序号 |
90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检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列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0355 |
表2-27
序号 |
90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检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所列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0355 |
表2-28
序号 |
90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检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0355 |
表2-29
序号 |
90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检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0355 |
表2-30
序号 |
91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检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0355 |
表2-31
序号 |
91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截留、挪用、骗取国家建设资金或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等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检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和个人涉嫌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有截留、挪用、骗取国家建设资金或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等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0355 |
表2-32
序号 |
91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检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0355 |
表2-33
序号 |
91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检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0355 |
表2-34
序号 |
91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骗取、滞留、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检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有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0355 |
表2-35
序号 |
91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检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企业和个人涉嫌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0355 |
表2-36
序号 |
91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企业和个人骗取、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者从中非法获益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检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企业和个人涉嫌骗取、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者从中非法获益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0355 |
表2-37
序号 |
91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检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和个人涉嫌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0355 |
表2-38
序号 |
95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检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和个人涉嫌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0355 |
表2-39
序号 |
92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不依法设置、私设会计账簿,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检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会计法》第四十二条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0355 |
表2-40
序号 |
92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检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0355 |
表2-41
序号 |
92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检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0355 |
表2-42
序号 |
92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检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0355 |
表2-43
序号 |
92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企业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检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企业和个人涉嫌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有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0355 |
表2-44
序号 |
92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拒绝、拖延提供情况和资料以及提供虚假情况和材料,妨碍、阻挠和拒绝财政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检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监督对象涉嫌拒绝、阻扰、拖延财政监督检查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0355 |
表2-45
序号 |
92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公司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检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公司涉嫌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0355 |
表2-46
序号 |
92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公司不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检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公司涉嫌不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0355 |
表2-54
序号 |
949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购人未按照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的;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采购人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七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针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以及如何适用法律提出处理意见,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单位印章,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0355 |
表2-55
序号 |
950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设定最低限价的;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针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以及如何适用法律提出处理意见,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单位印章,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0355 |
表2-56
序号 |
951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除外;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八十一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针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以及如何适用法律提出处理意见,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单位印章,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0355 |
表2-57
序号 |
952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成员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六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针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以及如何适用法律提出处理意见,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单位印章,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0355 |
表2-58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裁决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收到的投诉书予以初审,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自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2.审查责任: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3.裁决责任:投诉人撤回投诉的,终止投诉处理;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按以下情形办理,采购活动尚未完成,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给采购人、投诉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4.执行责任:裁决生效后,投诉处理相关当事人应当自觉执行。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0355 |
表2-59
序号 |
26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的加处罚款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检查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向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并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 3.执行责任:经催告,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事后监督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0355 |
表2-60
序号 |
61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相关人员涉及财政、财务和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检查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相关人员涉及财政、财务和会计等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视违法情节按规定移送或报告。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0355 |
表2-61
序号 |
63 |
权力类别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0355 |
表2-62
序号 |
65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财政票据印刷、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检查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财政票据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0355 |
表2-63
序号 |
57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 |
责任主体 |
会计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根据相关规定,依法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过程中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调查报告,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根据调查情况,比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12号令)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具有申诉的权力。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写明行政处理告知、当事人申辩权力等内容。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处理相关违纪违规行为。将处理情况的向社会公布。 7.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0355 |
表2-64
序号 |
60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暂停使用或者追回违法行为涉及的财政资金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检查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依照法定职权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相关人员涉及财政、财务和会计等事项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0355 |
表2-65
序号 |
61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到期无法退还的违法所得收缴国库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检查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依照法定职权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相关人员涉及的财政、财务和会计等事项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到期无法退还的违法所得,经批准予以收缴国库。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0355 |
表2-66
序号 |
62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撤销、注销代理记账资格 |
责任主体 |
会计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受理)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代理记账机构是否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是否符合资格条件,以及其他是否符合注销的情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责任:对立案处理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决定公布责任:对查证属实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撤销或注销其代理记账资格,并按信息公开规定办理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0355 |
表2-67
序号 |
132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责任主体 |
会计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接收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执业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 在规定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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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12-33403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