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来源:四川省财政厅 发布时间:2017-05-10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川财综〔2017〕17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按照《财政部关于取消 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就调整我省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2017年4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在我省范围内暂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和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以前年度欠缴或者预缴,以及2017年4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已经缴入国库的上述政府性基金,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或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或者多退少补。
二、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对国家、省已经出台的各项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罚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四川省财政厅
2017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