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网站 站群 今天是:

攀枝花市财政局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金融风险防控

攀枝花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关于参照执行四川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攀处非领办〔2017〕22号)

来源:马晓军     发布时间:2019-06-17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各县(区)人民政府、钒钛高新区管委会,市处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四川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川办函〔2016〕206号)已开始施行,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我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相关程序、奖励标准等事项参照省上规定执行,相关宣传资料将随后印发你们。请各县(区)政府、钒钛高新区管委会等相关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认真做好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2017年7月21日印发

                                                                                        四川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有效发动社会各界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依法查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我省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处非联函﹝2016﹞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非法集资行为举报。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法人、个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相关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以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行为。

  第二条  举报奖励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各市(州)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处非办”)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举报人可通过公安“110”、工商“12315”以及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四川保监局等部门举报电话,或信函、互联网等方式,对涉嫌非法集资事件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省级部门根据被举报对象所在地或其主要活动开展地向对应市(州)行业主(监)管部门移送举报线索。各市(州)行业主(监)管部门对收到的举报线索应进行初步判定并积极回应,确属涉嫌非法集资的,要及时将线索移送非法集资发生地公安部门。各市(州)公安部门负责核实、认定举报线索,并进行相应处置。认定结果报当地处非部门备案后,由公安部门负责发放举报奖励。各市(州)相关部门应设专人负责举报电话应答、举报线索收集整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跨区域案件举报线索的处理。各市(州)公安部门在对举报线索进行核实时,若发现涉及多个行政区域的,应及时将举报线索报公安厅,由公安厅牵头组织认定和相关处置工作。认定结果报省处非办备案后,由公安厅负责发放举报奖励。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四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者提供本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及证据;

  (三)举报事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四)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自行举报或授意他人举报;

  (二)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三)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六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或追查涉案资产有重要帮助的,经公安机关认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一项举报进行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平均分配;

  (三)跨区域、跨部门的举报,由各市(州)公安部门初步核实后报公安厅组织认定。同一举报人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举报同一事实的,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七条 对群众举报且被采用的非法集资线索,各市(州)公安部门会同相关单位根据其作用、效果定期(原则上每月1次)进行等级评定。

  一级线索:为防范或处置非法集资发挥重大作用的线索。

  二级线索:为防范或处置非法集资发挥较大作用的线索。

  三级线索:为防范或处置非法集资发挥一定作用的线索。

  第八条 对被采用的举报线索给予奖励,按照线索评定等级发放奖金。

  一级线索:10000元。

  二级线索:5000元。

  三级线索:2000元。

  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发挥特别重大的作用,为公安机关侦办非法集资案件提供特别有价值的线索,经当地公安机关认定,可另行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九条  跨区域线索的评定由公安厅负责组织省直相关部门参照上述标准评定。

  第十条  省级举报奖励资金由财政厅列入预算,各市(州)举报奖励资金由市(州)财政局列入预算。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  公安部门应在线索等级评定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领取举报奖励。举报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公安部门指定地点领取奖励,逾期未领取视为自愿放弃。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领取时间,但延长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原则上由举报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现场领取。如举报人不能到场,可委托他人凭双方有效身份证明及举报人授权委托书领取。

  第十三条  如举报人未接到通知,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因涉嫌非法集资线索的处置属涉密内容,不接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

  

第五章  监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举报奖励档案应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相关内容。各级处非办、公安部门要加强举报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依法接受审计、财政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部门应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第十六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