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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调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暨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分成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四川省财政厅     发布时间:2019-08-14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调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暨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分成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财社〔2019〕65号

 

各市(州)财政局、卫生健康委,省级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204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三项考试考务费标准的通知》(卫人才发〔2016〕6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省领导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分成、缴库和管理作出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和分成。卫生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50元/人/科,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70元/人/科。其中:上交中央20元;地方分别留用30元、50元,留用部分由省与市(州)按照2:8分成。

    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和分成。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61元/人/科。其中:上交中央11元;地方留用50元,留用部分由省与市(州)按照2:8分成。

    三、省卫生健康委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的财务核对工作,各级考试管理机构须于5个工作日内将本级所收考试费,按确定的分成比例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

    四、按照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开展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所需支出,按其履行职能需要,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以上规定自2020年起执行。财政厅、原卫生厅印发的《关于明确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省和市(州)分成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社〔2009〕198号)和《关于明确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分成、缴库和管理问题的通知》(川财社〔2013〕17号)文件同时废止。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

                 2019年8月12日

 

审核: 阚忠钰   责任编辑: 罗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