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攀枝花市煤炭(洗选煤)资源税折算率的通知
来源:攀枝花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7-08-14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攀 枝 花 市 财 政 局
攀 枝 花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关于确定攀枝花市煤炭(洗选煤)
资源税折算率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钒钛园区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平稳有序推进煤炭资源税改革,根据《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的通知》(川财税〔2014〕28号)精神,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就攀枝花市煤炭(洗选煤)资源税折算率明确如下:
攀枝花市煤炭(洗选煤)资源税适用折算率按行政区域统一确定为70%,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请各县(区)及相关部门、单位遵照川财税〔2014〕28号文件和上述折算率一并贯彻执行。
二○一五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