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申报工作通知
来源:攀枝花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1-08-05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四川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做好2012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
财政补助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川农综办〔2011〕44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农发办:
2012年我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将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目标和“3212”总体规划,通过扶持管理规范、运行良好、带动能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难以获得贷款贴息资金支持但对农户带动作用明显的中小型龙头企业,大力发展优势农产品基地及其加工业,培育区域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和农民组织化程度,发展现代农业,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国农办〔2011〕170号)、《关于下达2012年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指标的通知》(国农办〔2011〕177号)、《关于做好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国农办〔2011〕179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资金指标安排情况
今年国家下达我省产业化经营项目资金指标16726万元,30%用于财政补助项目,加上省级1:0.4的配套资金,共7024.9万元。财政补助项目资金的70%用于补助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共4917.4万元,30%用于补助龙头企业项目,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共2107.5万元。
二、扶持的重点产业
重点扶持的产业包括:专用玉米、优质水稻、“双低”油菜、高粱、马铃薯、蔬菜、畜禽、名优经济林(果)、茶叶、蚕桑等。
中成药深加工、木材深加工、纺织深加工等项目不予扶持。
三、扶持对象及范围
(一)扶持对象。符合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扶持范围。重点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种植、养殖基地及产地初加工、储藏保鲜项目;龙头企业申报的种苗、种畜禽繁育及规模化养殖基地项目,农产品加工所需的技术改造、产品升级和废弃污染物综合利用等项目,农产品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建设项目。
(三)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一般安排在农业综合开发县。
(四)不予受理的项目及项目申报单位。
1、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的相关项目(参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2、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动植物加工流通项目。
3、截止到2011年6月底,同一项目单位(包括母公司和各个子公司、不同公司但同一法人代表)已获得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连续扶持(含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两类项目,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合作的贷款贴息项目除外)满3年的,不在2012年申报范围。如再次申请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扶持,须间隔2年以上。
4、已申报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的项目单位。
5、2010年未上缴国有股权分红收益的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企业。
6、上市企业(含控股公司、母公司、子公司)。
7、近几年国家和省级检查、验收做出明确处理的县(市、区)和项目单位。
四、立项条件
(一)基本条件。有明确的主导产业发展目标,且有建设项目的主客观要求;申报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辐射带动能力强,预期效益好;规范生产,品质优良,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产品科技含量较高,达到相关标准,竞争优势比较明显;市场潜力较大,销售方案切实可行;技术方案可行,技术依托可靠,工艺路线合理;设备方案与技术方案、工艺路线匹配;租赁承包用地或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合法;低耗节能,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条件。2009年12月31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成员以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等形式入股,成为经济实体;以产品和服务为纽带,农民自发组织;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产权明晰,运行机制合理,章程规范,管理制度完善;财务规范,独立核算,盈余返还;农民成员不低于30户,优先扶持农民成员50户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三)龙头企业的条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经营业绩良好,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2010年底固定资产净值3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倍;近两年资产负债率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财务规范、管理严格,资产优良,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与农民以多种形式,形成联结紧密、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龙头企业实施的项目直接带动农户200户以上;加工项目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流通设施项目涉及的农产品主要来自当地农户。
五、项目资金政策
(一)项目财政资金补助额度。
1、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项目。种植基地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一般不高于50万元、不低于30万元;养殖基地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一般不高于60万元、不低于40万元;其余项目根据项目建设内容和补助环节确定补助额度。
2、龙头企业申报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200万元、不低于50万元。
3、项目单位申请中央财政资金均以10万元为单位。
(二)配套资金政策。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比例为1:0.4。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实行无偿补助,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各市(州)、县(市、区)可根据自身财力和项目建设需要自行安排配套资金。
(三)自筹资金比例。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项目自筹资金比例分别不低于除了银行贷款和其他资金以外的投资额的60%、50%。
(四)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财政补助资金用于着力解决制约生产发展的关键环节,不得分散补助在各个环节。
1、种植基地项目:主要用于种苗繁育、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设施、农用道路、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等。
2、养殖基地项目:主要用于种畜禽繁育及养殖基地所需的基础设施、疫病防疫设施、废弃物处理及隔离环保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等。
3、农产品加工项目:主要用于与技术改造、产品升级和废弃污染物综合利用等相配套的设施设备,质量检验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等。
4、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项目:主要用于农副产品市场信息平台设施,交易场所、仓储、保鲜冷藏设施,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卫生防疫与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等。
六、项目申报方式和立项程序
(一)项目申报方式。
1、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财政补助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单位向项目建设所在地的县级农发办申报项目,每个开发县限报2个项目,采取预报表的形式预报。扩权试点县(市)审查符合立项条件后直接报省农发办,其余开发县由市(州)审查符合立项条件后统一上报。
2、龙头企业申报财政补助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单位向项目建设所在地的县级农发办申报项目。2011年获得贷款贴息项目较少的市(州)可申报,包括自贡、攀枝花、德阳、广安、雅安、凉山、遂宁、巴中、达州、泸州、阿坝、甘孜。每个市(州)可申报4个项目,其中至少包含2个扩权试点县(市)申报的项目,采取预报表的形式预报。龙头企业补助项目经县、市(州)农发办逐级审查后上报省农发办。
(二)项目立项程序。
各级农发办逐级审查、上报项目预报表——省农发办组织或委托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实地考察和初步比选——逐级通知项目单位报送项目申报书或者可研报告——省级专家评估论证——省级有关部门会审、表决(此环节不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省农发领导小组审定——项目公示——报国家农发办备案、确认——逐级编报、汇审项目实施计划——省农发办正式批复项目计划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七、项目申报时间和资料要求
(一)项目申报时间。申报项目截止日期:2011年8月22日。越级申报、逾期申报,省农发办不予受理。
(二)资料要求。
1、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项目。市(州)或者扩权试点县(市)农发办以正式文件报送的项目预报表(详见附件1)一式两份(含除附件外的预报表excel电子版)。预报表的附件包括:2009年12月31日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011年6月30日前的章程复印件和工商管理部门签具鲜章的出资入股成员名单。
2、龙头企业申报项目。市(州)农发办以正式文件报送项目预报表(详见附件2)一式两份(含除附件外的预报表excel电子版)。预报表的附件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和完整的2009、201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八、其他事项
(一)省农发办将于近期召开视频会议就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工作进行培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各地在申报工作中如有疑问,请及时向我办提出,届时一并解答。
(二)项目申报单位和市县农发办要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与完整。如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按《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财发〔2011〕7号)等规定严肃处理。
(三)为更好地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在更大范围内择优选项,各级农发办要采取有效措施在本地区广泛宣传《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
(四)各级农发办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相关要求申报项目及编报相关材料。因工作不负责任,上报项目明显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县(市、区),将在明年暂停申报2013年同类项目。
2011年8月4日